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19号)文件精神,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 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三)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道德品质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五) 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 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各方面有较为突出成绩。
(六) 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八)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当学年综合成绩位于班级贫困生的前 列。
(九)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院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 在本学年学院组织的考试、考核中有不及格科目。
(四)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五) 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不能申请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评选。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和监督
(一)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 评审组提出书面申请;院(系)评审组根据评定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校内和网上公示。
(二)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三)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院(系)评审组征求意见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院(系)评审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汇入学生 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