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积极性,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经学院领导研究决定开展校级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本校组织的 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助学院、班级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班级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 学习目标明确,刻苦学习,注重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能力 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 坚持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品德优秀。

四) 获校级优秀奖学金的同学在本年度内成绩优秀,优秀奖学金学生成绩在班级同学成绩前20%以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专项奖学金学生成绩在班级同学成绩前50%以内,对专项奖学金申请同学,学年不及格科目累计不超过两门。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

3)吸烟、酗酒、赌博者。


三. 评选程序: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人数下发奖学金指标;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同志任组长,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资助负责同志及全体辅导员作为评审工作小组成员。

三) 各班级确定推荐获奖人选后,组织获奖学生填写《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交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校级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汇入学生银行卡中, 颁发校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卓越奖按总人数0.5%

一等奖按总人数2% 二等奖按总人数3% 三等奖按总人数8% 专项奖按总人数5%

.工作要求:

5000 /人)

2500 /人;

1500 /人;

800/人)

300 /人

(一)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评选工作。

二) 各二级学院将学生申请表及评审表和奖学金汇总表电子表 和纸质表,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审,签字同意后盖章,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 各二级学院在评选期间,积极做好学生咨询及投诉情况, 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 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 20181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 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 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 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 织地开展。

第五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职能 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 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申报批准,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 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勤工助学学生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自觉遵守有关管理 规定。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取适当方式予以 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 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 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用工单位职责

第八条勤工助学机构职责:

一)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 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 好勤工助学工作。

二)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 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 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 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 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或建议。

六) 制定或协助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 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 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 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用工单位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为符合条件的 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配合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勤工助学 工作;

二) 各用工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要求学生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 位秘密;

三)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由学院各部门以及后勤服务等用工单位提供。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机构 申报用工计划,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勤工 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 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 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设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二)有利于建设 和谐校园,营造良好育人氛围;(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作业不 得有碍学生健康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四)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 间产生冲突;(五)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六)任何单 位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七)勤工助学岗位学生 由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管理,不得随意调岗、换岗。

第十二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统一由学院财务处按照规定及时打到勤工助学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学院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凡未履行申 报程序的学生学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


用人单位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程序报批:

1. 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单位用工计划申请审批 »),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落实办法。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及审批。

3. 经学院审批通过,方可确立岗位,安排人员上岗。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 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得超 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时间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固定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学期(或学 年)设置进行申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进行岗位的审核与确定, 并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完成对接工作。固定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 作时间按照学校校历规定时间执行;临时岗位由设岗单位根据工作需 要提前一周进行申报,学生资助中心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安排学生上岗。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九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在校 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签订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用工协议书。 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应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勤工助学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 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3、 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处分纪录;

4、 积极参加学院各种活动,努力完成学院分配的工作;

5、 家庭经济困难,对继续完成在校学业造成影响(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予以优先安排);

6、 本人自愿。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以下程序报批: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通过辅导员、院(系)审核汇总,统一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统筹、批准并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对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