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
本学期临近尾声,我们即将迎来期末考试周。“考场有纪君莫欺,诚信作答志不移。”在此关键时刻,作为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员,让我们共同承诺,以最真诚的态度面对每一次考验,以诚信之笔书写青春答卷,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阳光的学习环境。
根据《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两次以上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任何违背考试公平性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因此,在这里,我们提出倡议:
1.端正态度: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2.积极准备:充分利用时间复习知识点,确保自己能够独立完成试题;
3.调整心态:保持平和、自信的状态迎接考试;
4.遵守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5.互帮互助:相互监督、相互鼓励,共同维护诚信考试的良好风尚。
亲爱的同学们,“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以实力争取优异成绩,以诚信考试展现良好考风学风,让我们从当下出发,严守考场纪律,让我们相互监督,将诚信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争做重诚信、有自律、会反思、能进取的新时代大学生!
最后希望同学们考出风采、考出水平,祝愿所有同学在考试中都能取得好成绩!
学生处
2025年1月2日